五月这些新法新规,助力企业经营发展!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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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讨论就随时关闭“广告”弹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规范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二)细化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包括“软文广告”、含有链接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广告等,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明确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新增广告代言人管辖规定。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办法》出台,规范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也加强了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企业发布互联网广告应符合《办法》要求,管控违规处罚风险。企业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如有疑问,可联系法律顾问沟通讨论。


政策链接:

https://gkml.samr.gov.cn/nsjg/fgs/202303/t20230320_353974.html





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出台新指导意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与2023年1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同明确了社保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措施。《办法》明确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社保管理力度逐步加强,企业更应合规经营,依法缴纳。


因此,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这两条明确规定的社保违法违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企业为员工在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领取生育津贴等社保基金的方式行不通了。


此外,代缴社保,对公司存在法律风险,常见风险例如:


(一)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第三方机构与与该员工并无劳动关系;法院通常会认定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该员工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若该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则会支持该诉求。


(二)对于代缴社保的行为,很多地区的人民法院都视为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一旦因工发生伤亡,企业依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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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31/content_5749452.htm





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继续降费率,延长至2024年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具体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企业时刻关注国家对于社会保险的相关优惠政策,有利于及时享受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政策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31/content_5749452.htm





四、失信信息可移除与终止,企业信用可修复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办法》明确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其中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办法》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修复之途径,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应及时向相关主体申请修复信用。如有需要,可联系法律顾问进一步沟通了解。


政策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23-01/17/content_5737788.htm





五、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生产安全合规无小事




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共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一)管理类共3项,其中明确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行业类列举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三)专项类列举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企业提供重大事故隐患之判定标准,企业应定期对照判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政策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304/t20230417_448156.shtml





六、珠海引导科技兴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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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启动2023年“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一)申报时间:2023年4月25日9:00至2023年5月31日24:00

(二)申报考核系统: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本次申报全程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件)。

(三)被考核优势企业范围: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和2020年认定的“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四)申请新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领导分管。
  2、企业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3、企业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企业拥有有效专利总数3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20件以上。近三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五)申报流程:平台提交申报→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专家组评议→确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和通过考核企业名单并公示。(具体可见【政策链接】【申报链接】)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需要被考核的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符合新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条件且有意愿进行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关注申报的时间与流程,及时申报。若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遇到法律疑难问题,可与法律顾问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政策链接:

http://www.zhuhai.gov.cn/zfxxgk/zfxxgkml/content/post_3517452.html

申报链接:

     https://113.106.103.75/#/home





七、珠海提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范,合法合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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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提示》,强调发布房地产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市场预期和判断,不以曲解国家房地产政策等方式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二)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或暗示该房地产可能升值或有投资回报、返利。


(三)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以虚假价格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对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不发布预售、销售、认筹广告;已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承诺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或清晰标注预售许可证号;不用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号伪造或代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源进行预售。

(五)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注或暗示房源为学区房、学位房,不对业主购房后可入读某学校作出保证或承诺的明示或暗示。


(六)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珠海市市监局要求房地产企业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企业遵循市监局的要求,有利于合法合规经营管控违规风险和争议。



政策链接:

http://www.zhuhai.gov.cn/zfxxgk/zfxxgkml/content/post_3516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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