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协议,
就是,各方就商业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种问题安排而形成的协议。
最为典型的,就是还款协议。
然而实务中,各种“还款协议”,难免产生各种版本的故事,甚至事故;具体实务解析如下:
【真实案例】
2020年7月,A公司与刘某签订《水泥销售合同》,约定刘某从A公司处以每吨430元的价格购买水泥,如刘某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时,以实际违约金额按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支付A公司利息,并赔偿实际违约金额3%的价款。后因刘某未能及时支付,双方签署《还款协议书》,约定刘某在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30万元,8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欠款,若刘某未及时还清欠款,需要向A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的违约金。双方就该违约金计算存在争议,A公司要求刘某按照《水泥销售合同》和《还款协议书》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本案中,关于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法院认为《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的结果,原来的3%欠款违约金和3倍贷款利率的利息变更为5%的欠款违约金。故,法院判决刘某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的5%支付违约金。综上,基于双方原合同已约定必备条款,此时,此类“还款协议”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双方应按照变更后协议履行权利义务。
兰某为B公司提供砂石原料,双方签订《砂石量确认及付款承诺》《砂石料支付承诺书》,约定B公司每月15日结算并付清砂石料款,但未对支付方式、价款等进行约定。
后B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兰某遂提请诉讼,双方在诉讼中就砂石料款的支付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保证责任及方式等予以约定,并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分三期付款,如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兰某可提前要求对方给付全部款项并承担从2021年1月1日起的2%违约利息。
后因B公司仍逾期未付款,兰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利息。
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与兰某达成的《还款协议》实质上为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各方在《还款协议》进行了价款的结算确认并且约定了支付方式,且整个合同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和《还款协议》补充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判决B公司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2%支付违约利息。与第一个案例不同的是,在本案中双方并未对违约事由作出约定,而在《还款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违约事项内容的补充,因此,违约金应从双方作出《还款协议》约定的起算时间开始计算,即以378005.5元为本金分别自6月1日和10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综上,基于双方原合同缺失重要条款,双方协商一致时,“还款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
【真实案例】
2008年12月24日,A公司与B公司就未清偿的4笔借款4170万元和相关违约赔偿金1000万元签订《还款协议书》,至2009年8月10日B公司仍欠3870万元没有清偿,A公司要求B公司偿还3870万元欠款并支付违约金162.54万元。
B公司主张该《还款协议》产生依据的《借款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还款协议》无效。
◆若原合同无效,根据该合同签署的《还款协议》还有效吗?本案最终经最高院再审认定,最高院认为,双方还款协议对欠款进行重新安排,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总额、赔偿金、违约金、支付方式等,协议签订后,B公司归还部分欠款,且签订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双方未结清债务的确认,该还款协议的签订取代了之前的借款关系,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原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仅作为《还款协议书》的事实依据。综上,当“还款协议”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影响“还款协议”效力,该“还款协议”为双方就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新合同。不论是何商业合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变更也好、补充约定也罢,亦或是新的合意;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只要做好以下几点框架条款安排,就不会留下漏洞:即对商业合作履约过程执行的事实,进行确认;从而避免甚至杜绝产生歧义或争议。即基于前述事实,各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所的修订、补充甚至新的合意;即基于前述新的法律安排,接下来各方所需采取相应的具体法律动作。事实上,前述三个框架性的法律条款安排,就是各方对事实、合意及动作进行确认,从而锁定所相应的商业法律行为,规范各方按规则行事。